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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2015-03-06     作者:ETC      来源:ETC       浏览次数:

中大教字〔2005〕75号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的重要教学环节,在创新人才培养中有着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1.教学实验项目和内容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各类课程要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出发,建立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涵盖基础型、综合设计型和研究创新型实验的分层次实验教学体系。
  2.教务处根据培养方案将实验教学任务与课程教学任务同时下达。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按一门课程下达,不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任务应在相应的课程中注明实验学时。
  3.二级学院负责将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到实验室。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
  4.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由承担任务的实验室与教务科协商安排实验时间,列入课表;未独立设课的实验由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进程和实验教学条件等统一安排,并将实验安排及时报所在学院。
  5.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不在同一学院的实验教学任务,由承担理论教学的学院与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协商安排,由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将实验安排表报教务处。
  6.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验教学计划必须由承担任务的室(所)提交书面报告,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同意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1.实验室应对实验教学任务进行认真准备,按要求开出实验,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2.实验教学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等教学文件,单独设立的实验课应具备实验教材。
  3.教学实验必须由具有指导实验资格的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指导。任课教师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实验教学过程。
  4.对首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组织试做试讲,试做试讲合格后方能上岗指导。
  5.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提前做好实验教学准备。对新开实验和本学年首次进行的实验,必须按规定提前试做。
  6.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对预习情况进行检查。
  7.学生要听从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严肃认真地进行实验操作,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记录,按要求提交实验报告。
  8.严密组织实验过程。指导教师要在实验过程中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及时给予引导和启发,考查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验态度,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做好实验成绩的考核和记载。对不合要求或抄袭他人实验报告者,应退回重做。
  9.实验室要加强管理,及时维修仪器设备,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10.注重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在学生实验中,指导教师要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指导。在要害部位,要有指导人员现场监督。实验废弃物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11.加强实验教学信息化管理。实验室要按照学校实验室档案管理及信息上报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实验教学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保存工作,逐步实现实验教学网络化管理。
  

三、考核和成绩评定
  1.不单独设课的实验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考核评分。考核内容包括:预习、实验操作、实验记录、实验态度、实验报告。根据上述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所占比例,实验成绩分别按5-30%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
  2.单独设立的实验课的考核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实验原理和实验操作等。
  

四、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1.二级学院和实验室、教研室(研究所)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2.学校教学质量考评专家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按实验教学考核评价体系对“教学准备”、“教学状态”、“教学改革”、“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并按“优”、“良”、“中”、“差”四级进行综合评价。
  3.学校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验教学改革建设的实际,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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