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8-28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本科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简称培养办)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原则上与下一年级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伤、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离校治疗,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第一周,学院应当将暂缓注册情况报培养办和学生工作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 本科标准学制按大类(专业)不同为四年、五年、七年或八年,修业年限相应为3-6年、4-7年、6-9年或7-10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在修业年限内,允许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正常毕业年份的三月底前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审查后报培养办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学校设定的各类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研学活动,下同)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简称培养方案)中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第八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理论教学原则上按16学时折算1学分;实践教学原则上按1周折算1学分。每门课程的具体学分详见培养方案,课程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课外研学活动学分认定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修读。各大类(专业)所需修满的各类学分要求详见培养方案。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与免听
第十条 选修原则
(一)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要求和选修程序进行选课。允许跨学院、跨大类(专业)、跨年级选课。
(二)学生选课应当根据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先修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
(三)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自主选择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和主讲教师。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
(四)学生应当按所选课程参加所在教学班的学习和考核,不能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五)学生选课的学习量,一般以每学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为宜。
(六)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修读辅修专业。
(七)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选课和修读辅修专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跨校选课、跨校修读辅修专业。
(八)国际交流学生在学校所修学分,按《皇冠关于在读学生赴国(境)外交换学生的暂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选修程序
具体选课程序按学校有关选课规定和选课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课程免修
(一)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以申请免修。
(二)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应当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放假前三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免修申请,并提交已经掌握该课程内容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开课学院审查,报培养办批准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可予免修。其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三)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全校性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
(四)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开学前进行。未经批准者,不得参加免修考试。
第十三条 课程免听
(一)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以申请免听或部分免听。
(二)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应在开学1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免听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同意,报开课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免听。
(三)免听内容限理论教学部分,但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并参加原班课程考核。
第五章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
第十四条 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成绩合格获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原则上不超过30%。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考核,对不具有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考试成绩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 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绩点的计算方法:
(一)考核成绩百分制的绩点算法:
g=3*(x-min)/(max-min)+1,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式中:g—成绩绩点;
x—该课程学生的得分;
Max—参加该课程考核学生的最高分;
Min—参加该课程考核合格学生的最低分(≥60);
当该课程成绩不及格时,绩点为0;
(二)考核成绩五级制的绩点算法: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绩 点 |
4.0 |
3.0 |
2.0 |
1.0 |
0 |
(三)如遇min=max,或学生分数为同一等级,不再按上述公式换算,绩点为2.5。
(四)补考、重修课程成绩合格,绩点为1;
符合相关加分规定的课程,加分后成绩由不及格加至合格,绩点为1。原已合格的成绩加分后,其绩点不变;
缓考的课程,其绩点按原上课班级该课程考核成绩的相同或相近分数的绩点计;
免修课程的绩点参照考核成绩五级制绩点算法计。
(五)平均加权绩点=Σ(学分*绩点)/Σ学分。
第十八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前组织一次补考(实践环节不安排补考,须重修)。
第十九条 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当重修,在修业年限内,重修不限次数。全校性选修课不安排补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以选修其它相应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时,可在考前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应持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培养办审批。缓考者应参加最临近同一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测试时,经校医院证明,学院审核,报培养办批准,可以转修保健体育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应当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缺课达三分之一,或课内实验考核不合格,学校有权取消其考核资格。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记不及格。
第二十三条 采用撰写论文、报告等方式考核的课程,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一经核实,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
第二十四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应严格遵守《皇冠学生考试规则》。凡有违纪作弊行为、旷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同时取消其该课程补考资格,课程成绩均按不及格记。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评分有疑义,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评分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查分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培养办审批、转开课学院,由开课系(所、中心)组织查卷。查卷的范围限于试题漏评、错评及登分、合分等差错,主观题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程度不属复查范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书面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转大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招生录取大类(专业)就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以申请转大类(专业):
(一)学习成绩优秀;
(二)学生确在某学科有突出特长,转大类(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大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大类(专业)学习;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大类(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大类(专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大类(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定向培养单位不同意转大类(专业)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四)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大类(专业)要求及程序按《皇冠本科生确认专业与转换大类(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转入学院对转大类(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按转入大类(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认定。
第三十二条 如患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层次学历转为高层次学历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程序:
(一)学生申请转学,学生本人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经培养办审查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转学手续应当在申请转学的学期末办理完毕。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确诊,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因伤、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培养办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生出国就读,应当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逾期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一经批准,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休学之日起两周之内办完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治疗休养,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复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期满两周内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报培养办批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校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由培养办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大类(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该大类(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大类(专业)学习。
第八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2周开始进行学籍处理,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不含全校性选修课)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6学分,但未达到25学分者,给予学业警示。
第四十三条 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不含全校性选修课)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给予退学警示,学籍编入下一年级。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第二次达到退学警示学分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未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超过2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四)在籍时间超过其标准学制2年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十日即视为送达,并按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下达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学校有权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确定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和其他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学生,由该生家长、监护人或原工作单位及时负责带离学校。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退学处理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十日即视为送达。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 从退学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了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皇冠授予学士学位规定》,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 在修业年限内,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也不符合退学规定,要求离校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向学校申请未通过课程的重修考试,经批准后,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的正常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在修业年限内申请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时的日期填写。
第五十五条 在修业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或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不予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 对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高职(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原《皇冠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中大教字〔2008〕39号)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